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线.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应收票据期末余额530,054,441.63元,比期初降低33.72%,主要原因是产品销售下降,应收票据减少。
应收账款期末余额1,824,764.82元,比期初降低66.10%,主要原因是应收电费、蒸汽款减少。
预付账款期末余额21,118,060.50元,比期初增加307.66%,主要原因是工程预付款增加。
其他应收账款期末余额1,051,648.70元,比期初增加73.81%,主要原因是保证金增加。
存货期末余额282,882,283.48元,比期初增加100.54%,主要原因是产品库存增加。
在建工程期末余额37,521,338.63元,比期初增加168.94%,主要原因是本期开工项目投入增加。
应付票据期末余额87,745,844.52元,比期初增长100.00%,主要原因是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增加。
税金及附加本期发生额4,347,527.51元,同比降低51.98%,主要原因是应交增值税减少,附税减少。
销售费用本期发生额2,712,714.53元,同比降低43.83%,主要原因是客户厂区自提增加。
财务费用本期发生额-2,742,990.49元,同比降低68.39%,主要原因是本期定期存款增加,应收利息增加。
净利润本期金额-41,703,488.59元,同比降幅164.89%,主要原因是公司主要大宗原料采购价格涨幅超过产品售价涨幅,且主要产品销售量下降,产品毛利减少。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本期发生额为-181,610,113.05元,同比减少7156.98%,主要原因是本年定期存款续存增加。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元。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业务为电石及其系列延伸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聚氯乙烯、烧碱及其系列延伸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特种树脂生产及销售;电力、热力的生产及销售。公司主要产品有PVC、E-PVC、烧碱、电石等产品。其中PVC主要应用于各种型材、板材、管材、硬片、电线电缆等行业;E-PVC主要应用于人造革、地板革、壁纸等行业;烧碱在国民经济中应用非常广泛,主要应用于冶金、轻工、化工、纺织、印染、医药、电力等行业;电石主要用来生产乙炔气体,是制取多种化工产品的原料。
公司行业属于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原料及设备采购采用公开招标、询比价等市场化方式,产品销售采用终端用户与贸易商结合的方式,目前公司拥有较为稳定的供应商和客户群体。公司主要的业绩驱动因素包括宏观经济增长速度、房地产行业景气度,下游市场的需求量、氯碱行业整体的产能水平和原料价格波动等。截止2021年底,我国聚氯乙烯生产企业71家,总产能2712.5万吨(其中包含聚氯乙烯糊状树脂139.5万吨),较去年净增产能48.5万吨,其中电石法产能2,112.5万吨,约占77.88%;烧碱生产企业158家,烧碱总产能共计4,507.5万吨,较去年净增产能37.5万吨。从企业规模结构看,我国PVC生产企业超过百万吨级产能的生产企业3家,行业平均产能约为38万吨;我国烧碱生产企业超过百万吨级产能的生产企业4家,平均产能约为28.5万吨。
公司PVC属于电石法工艺,pvc产能26万吨/年,烧碱产能21万吨/年,低于行业平均规模。根据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监管要求,报告期内,公司关停了4×20000KVA内燃式电石炉,产业链完整性有所削弱,但公司拥有自备热电机组,产品质量稳定(其中五型PVC为大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免检产品),资产负债率较低,随着30万吨电石技改项目推进投产,一体化产业链趋于完善,在同行业中将具备一定的竞争力。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年4月26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18日交易时间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22年5月18日9:15)至投票结束时间(2022年5月18日15:00)间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不能重复投票。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截止股权登记日2022年5月1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22年4月28日公司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
1.自然人股东需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和有效持股凭证;如委托出席者,需持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委托人持股证明及股东帐户卡等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证券账户卡进行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证券账户卡进行登记。
信函邮寄地址: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工业园钢电路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信函上请注明“出席股东大会”字样)
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参加投票,并对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进行具体说明。(具体流程详见附件1)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0票。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如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18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2年5月18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兹授权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个人)出席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召开的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对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进行投票,表决意见如下:
注:1.如果委托人对某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未作具体指示或者对同一审议事项有两项或两项以上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思决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2.委托人为个人的需要股东本人签名,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单位印章。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4月15日以专人送达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董事和监事发出。
2.本次会议于2022年4月26日在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239号英力特大厦A座301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2021年,在公司董事会的坚强领导下,全体员工共同努力,克服疫情影响,落实“坚持创新引领,抓实项目建设,打造一流智慧化工企业”工作要求,狠抓安全环保,深度挖潜提效,全面推进项目建设,完成年度安全环保、生产经营目标。
2021年度,公司对应收款项进行了全面清查,其中3家单位取得了确定无法收回的证据,金额合计136,079.27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制度等规定,为更加真实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对上述应收款项进行核销,因前期公司对上述款项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该笔款项核销不会对2021年度利润造成影响,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刊载于同日巨潮资讯网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1年末,公司对应付款项进行全面清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应付款项核销管理办法》等规定,为更加真实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对116家单位金额合计3,732,946.82元进行核销。
本次核销的应付款项金额合计3,732,946.82元,全部计入2021年度公司营业外收入,占2021年度经审计合并净利润的86.91%。本次核销应付款项公允、真实的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政策要求,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刊载于同日巨潮资讯网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计提有关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刊载于同日巨潮资讯网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1年度合并净利润4,294,957.73元,按母公司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429,495.77元,加上2021年初未分配利润393,842,837.63元,减去2020年年度分配股利42,432,264.28元,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355,276,036.31元。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2022年规划发展资金需求,公司拟定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结转至下年度。
公司董事会认为,2022年公司30万吨电石炉技改工程项目及规划发展资金需求较大,为保障公司正常运营和发展,2021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总额不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的30%的,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刊载于同日巨潮资讯网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总额305,584.43万元;股东权益265,780.15万元,资产负债率13.03%,资产总额比期初减幅2.5%,主要原因是计提折旧及利润分配,负债总额比期初减幅8.15%,主要原因是合同负债及应交税费减少。2021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429.50万元,降低93.83%,2021年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8,840.21万元,同比降低190.33%。
公司《2021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刊载于同日巨潮资讯网,《2021年度报告摘要》内容同时刊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10.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
公司《2021年度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评估报告》刊载于同日巨潮资讯网。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刊载于同日巨潮资讯网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1.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12.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企业重大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
经评估,公司在生产运营中主要存在安全生产、质量、环保风险,工程项目管理风险,市场变化及市场竞争风险,宏观经济风险等重大风险,并制定了应对措施。
2022年公司经营计划生产:电石11.34万吨,聚氯乙烯21.55万吨(含糊状树脂),烧碱15.88万吨。
上述经营目标是在相关假设条件下制定,并不代表公司对2022年度的业绩承诺,能否实现取决于安全环保政策、市场状况变化等多种因素,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法律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修订了《信息披露内控制度》,制度名称变更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刊载于同日巨潮资讯网。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4月15日以专人送达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监事发出。
2.本次会议于2022年4月26日在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239号英力特大厦A座301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监事会听取了2021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认为公司经理层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履行了忠实勤勉义务,克服疫情影响,落实“坚持创新引领,抓实项目建设,打造一流智慧化工企业”的工作要求,完成全年生产经营指标,全面实现安全环保目标,同意《关于2021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核销事项,线年的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政策要求和实际情况,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核销的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监事会认为,本次核销应付款项公允、真实的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政策要求,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5.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计提有关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决议程序合法,依据充分。计提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计提减值准备后能更公允的反映公司资产状况。
监事会认为,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总额不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的30%,2022年公司规划发展需要较多资金的投入,为保障公司正常运营和更好的发展,2021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将公司《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提交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财务报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2021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及2021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同意将《关于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提交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同意将《关于2021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议案》提交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9.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严格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经营,2021年度业绩良好,未发现财务公司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本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不存在重大风险。公司《2021年度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评估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要求。
10.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度执行有效,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要求。
11.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企业重大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评估的重大风险及应对措施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同意编制的《2022年度企业重大风险评估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度内部审计计划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规定,能够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同意按照2022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的议案》提交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15.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