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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某机械公司与常州某模具厂定作合同纠纷

采购类型:
  • 价格要求: 电议
  • 采购数量:大量
  • 包装要求:无要求
  • 采购情况:长期有效
  • 所在地:江苏徐州市
  • 发布日期:2022-05-01 14:32
  • 信息有效期: 长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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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商信息
  • 会员类型:企业会员
采购信息描述
  • 所在地:江苏徐州市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浏览次数:10

  :原告丹阳某机械公司起诉被告常州某模具厂,要求其返还存在质量问题的模具,模具款38万元。张志浩律师自一审起代理被告常州某模具厂,常州某模具厂一审时提起反诉,要求丹阳某机械公司付清模具款尾款19万元。

  在一审法院判决常州某模具厂需返还丹阳某机械公司5万元的情况下,常州某模具厂提起上诉,经过常州某模具厂在二审法院的充分说理,二审法院采纳了常州某模具厂代理人张志浩律师的代理意见,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丹阳某机械公司支付常州某模具厂模具款尾款19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原告丹阳某机械公司一审诉称:2015年9月,原、被告签订一份模具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订购模具,合同对付款方式“全部调试完成,最终验收合格后付款”验收条款作出了明确约定。2017年1月,被告模具制作完成,但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强行要求原告先行支付尾款。迫于无奈,原告预付了38万元,但被告并未将合同所列模具全部交由原告,且至今未办理模具验收手续。原告多次通知被告办理交付及验收手续,被告均置之不理。另外,原告陈述已经交付的模具未能经过验收且存在质量问题。

  被告常州某模具厂一审反诉:原告将49副模具全部装车提走并使用达两年之久,迟迟不肯进行最终验收,被告也从未收到原告关于模具的质量问题等通知,应当视为验收合格,要求原告立即支付模具款尾款19万元和逾期付款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丹阳某机械公司与常州某模具厂在模具购销合同中约定了“全部调试完成,最终验收合格后付款”验收条款,现没有证据证明常州某模具厂制作的模具已经通过验收合格,故不能仅因为丹阳某机械公司接收了全部模具即认为全部模具都属质量合格。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本案中,丹阳某机械公司自2017年1月收到全部49副模具至提起本案诉讼,在近两年的时间内从未向常州某模具厂提出质量异议,已经超过了质量检验的合理期间,应当认定常州某模具厂交付的模具符合双方约定。

  二、上诉人丹阳某机械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常州某模具厂支付模具款尾款19万元以及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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