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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二手房核心条款未谈妥房主退还定金买家起诉要求赔偿3万

采购类型:
  • 价格要求: 电议
  • 采购数量:大量
  • 包装要求:无要求
  • 采购情况:长期有效
  • 所在地:江苏徐州市
  • 发布日期:2022-05-01 22:12
  • 信息有效期: 长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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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信息描述
  • 所在地:江苏徐州市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浏览次数:670

  近年来,新房市场较为火热,许多人经历几次摇号不中后,选择购买二手房,但在交易过程中也易发生纷争。近日,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二手房买卖引发的纠纷案件。

  原告吴某计划购买一套二手房,经房产中介公司介绍,选择了被告赵某的一套房屋。2021年5月9日晚,双方就成交价格达成初步意见。为表示诚意,双方当即签订《定金协议》,约定自协议签订后1日内签订《西安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原告当场支付定金3万元。

  次日上午,双方协商签订《西安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事宜,但因交房时间、涤除抵押等核心条款未达成一致。5月13日,被告通过微信转账向原告返还定金3万元。

  原告认为,双方有约在先,且自己已经支付了定金,现被告未与其签订《西安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应适用定金罚则,故诉至未央法院要求被告再向其赔偿3万元。

  未央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及房产中介公司在签订《定金协议》时,并未对房屋价款之外的核心条款进行约定,虽然《定金协议》约定应当在次日签订《西安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但签订合同不能违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现原告不能证明双方已对《西安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具体内容协商一致,亦不能证明被告未与其签约的原因属于不讲诚信、蓄意涨价等情形,故不能认定被告构成违约,最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当二手房买卖不成时,是否适用约定的“定金罚则”,视具体情形而定。本案中,原告支付的定金从法理上讲属于“立约定金”,旨在促成双方签订《西安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但最终未能签订的原因是,就合同其他条款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均不存在过错,故不适用定金罚则。

  近年来,随着房价持续上涨,交易定金少则几万,多达几十万,是否适用定金罚则,对当事人利益影响较大。法官提醒,在房产交易中,买卖双方应诚实守信、慎重签约,充分磋商合同条款,并保存好协议、函件、聊天记录、支付流水、录音录像等原始证据,以免引发不必要的纷争。 华商报记者 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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