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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乐清当众砍人:一方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一方称无罪
发布时间:2020-04-19        浏览次数:12        返回列表

  温州网讯 昨天,乐清“2013·8·26”当众砍人案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开庭一直持续到晚上8点才结束。

  因案情复杂,前一天的庭审只进行到质证阶段,昨天,随着更多证据出示,双方辩护人与公诉人展开了激烈的法庭辩论。

  被告人金林勇当庭表示,他在被监视居住期间所做的有罪供述不是事实,他的辩护律师胡东迁为金林勇做无罪辩护,认为指控其有罪的证据系非法取得,向法院申请启动非法证据调查程序。

  金林勇称,自己未指使表弟赵响东向金合仓提供帮助,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自己无关,自己是无罪的。自己在被监视居住期间,所作的那些供述都是被迫无奈的。

  金林勇的辩护律师,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主任胡东迁认为,该案针对金林勇的侦查程序违法,首先是名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为非法羁押。此外,在对金林勇违法监视居住期间,办案人员还违法使用械具,以不让睡觉、休息的方式对其实施疲劳审讯。

  另一名被告人金福才和他的辩护律师陈有西则为他做无罪辩护。金福才认为自己无罪,法庭讯问事发当晚情形时,他表示自己是正当防卫,金合仓的死跟他没有关系。金福才的辩护律师、京衡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有西认为,这是一起单方行凶,而非检方所指控的双方互殴,金福才根本无能力对金合仓实施导致对方死亡的行为。指控他导致金合仓死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至于到底是何人致金合仓死亡,应该由公安机关再行侦查。退一步讲,就算是金福才失手导致金合仓死亡,其行为也属于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无限防卫权”范畴,他不应负法律责任。

  针对两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辩护理由,公诉人一一予以辩驳。公诉人认为,金林勇指使赵响东参与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金福才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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