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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将制定!能起到什么作用?
发布时间:2022-03-04        浏览次数:2        返回列表

  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在下一步主要工作安排中指出,围绕国家安全和社会治理,制定生物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行政处罚法、人民武装警察法等。

  近日,一份在京发布的《人脸识别与公共卫生调研报告》,对疫情期间公众对人脸识别的接受度进行了研究。报告显示,疫情中大规模使用的人脸识别及其增强形式,让很多受访者担忧其自身信息安全。受访的1100多人中,60.3%的受访者不知道哪些实体拥有自己的面部数据,93.8%的受访者认为自己有权知道,仅有33.5%认为自己的面部数据是安全的。

  这一现象也受到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国际城市发展研究院院长连玉明关注。他注意到,这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在不断扩大公众知情权的同时,也出现了由于信息权保护缺失导致某些信息泄露的问题。

  例如,缺乏根据应用场景对个人信息的分类分级保护,导致个人信息无序传播。掌握个人信息的主体多元,对这些机构主体在信息收集、使用、处理和保护方面,还缺乏规范和监管。另外,缺乏收集、使用和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基础,无法保证个人信息有效使用于合法性事由,导致类似“人肉搜索”等隐私泄露问题。从另一方面看,个人信息泄露也直接影响公众对公共机构的信任,对疫情防控带来负面影响。

  连玉明提醒,《个人信息保护法》应充分考虑根据应用场景对个人信息进行分类分级保护的条款。借鉴欧盟GDPR,个人信息分为一般个人信息和特殊类型信息,后者也被称为敏感个人信息。

  因此,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电子邮箱、定位数据、在线活动等行踪信息,也应“升格”为特殊类型信息,从个人信息权高度加以法律保护。基因数据、生物数据和健康数据等本身作为特殊类型信息,更应特别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一部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条款,现尚在制订中。涉及法律名称的确立、立法模式问题、立法的意义和重要性、立法现状以及立法依据、法律的适用范围、法律的适用例外及其规定方式、个人信息处理的基本原则、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关系、对政府机关与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不同规制方式及其效果、协调个人信息保护与促进信息自由流动的关系、个人信息保护法在特定行业的适用问题、关于敏感个人信息问题、法律的执行机构、行业自律机制、信息主体权利、跨境信息交流问题、刑事责任问题。对个人及行业有着很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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