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主站|会员中心|保存桌面|手机浏览
普通会员

百大专升本

结婚礼物,生日礼物,祝寿礼物,订婚礼物,高升祝贺送礼,喜得贵子祝贺送礼,感恩...

新闻分类
  • 暂无分类
站内搜索
 
友情链接
  • 暂无链接
首页 > 新闻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人遗管理条例》)已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新闻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人遗管理条例》)已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1-04-17        浏览次数:0        返回列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以下简称《生物安全法》)将于4月15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人遗管理条例》)已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生物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提高全社会对生物安全的认识,提升人类遗传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能力,现要求全市医疗卫生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相关企业认真学习《生物安全法》和《人遗管理条例》,并就本单位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科研活动开展自查,通知如下:

  深圳市开展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相关活动的行为主体,曾受科技部行政处罚的单位、开展活动较多的单位和申报事项通过率较低的单位重点开展自查。

  1.依照法规开展工作情况:贯彻落实《人遗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政策文件情况。

  2.单位法人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人类遗传资源采集、保藏、国际合作、出口出境等活动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情况,人类遗传资源材料提供者知情同意的落实情况。

  3.获批项目的实施情况: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及实际使用情况、实体样本或数据信息出境及出境后使用情况、剩余样本处置情况、知识产权分享与安排情况。

  4.是否存在应报未报或超出审批范围开展涉及我国人类遗传资源采集、保藏、国际合作、出口出境活动的情况。

  自接到通知发布之日起,各单位组织对本单位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并填写自查表(见附件),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可编辑电子版打包,于2021年4月20日前通过邮箱向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