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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对中行“原油宝”事件民事诉讼案件进行集中管辖
发布时间:2020-07-22        浏览次数:1        返回列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7月21日发布公告,要求江苏省范围内中国银行“原油宝”客户就“原油宝”事件以中国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为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或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民事诉讼案件集中管辖等事项的公告 

  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统一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要求,现就涉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民事诉讼案件集中管辖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江苏省范围内中国银行“原油宝”客户就“原油宝”事件以中国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为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或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根据诉讼标的额,依法属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法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前述江苏省范围内中国银行“原油宝”客户,是指办理“原油宝”业务所使用中国银行银行卡开户行在江苏省范围内的客户;前述中国银行分支机构,是指客户办理“原油宝”业务所使用中国银行银行卡在江苏省范围内的开户行。 

  三、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江苏省范围内中国银行“原油宝”客户提起民事诉讼的,可到管辖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提交立案申请,也可通过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http://ssfw.jsfy.gov.cn)、江苏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等在线方式提交立案申请,也可通过跨域立案方式,在江苏省范围内任何一家法院提交立案申请。 

  特此公告。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韩艺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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