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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力创通收监管函 提供财务资助未及时履行信披义务
发布时间:2020-07-22        浏览次数:1        返回列表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1日讯 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昨日公布的关于对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显示,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力创通”,300045.SZ)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华力创通于2020年5月30日披露《关于2019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称2017年至2019年对北京华力方元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华力方元”)、中科遥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科遥感”)和北京恒创开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恒创开源”)3家公司提供借款,上述资金出借行为构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涉及金额合计2195.99万元,截至公告披露日财务资助余额为500万元。华力创通在提供财务资助时未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深交所表示,华力创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7.1.3条的规定。深交所要求华力创通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2020年5月30日,华力创通披露的《关于2019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显示,华力方元合计借款金额1123.70万元、中科遥感合计借款金额600.00万元、恒创开源合计借款金额472.30万元。经计算,合计2195.99万元。华力方元合计还款154.50万元,期后还款1007.97万元,利息38.77万元,截至5月30日,华力方元上述往来款已全部结清。中科遥感合计还款100.00万元,利息42.30万元,已于2019年9月25日还款100万元,还剩500万欠款。恒创开源合计还款454.30万元。 

  华力创通表示,上述资金的出借行为构成财务资助,公司已履行了审议程序,未进行信息披露。如公司今后发生类似事项,将严格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6月1日,是2008年1月29日由北京华力创通科技有限公司以整体方式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2010年01月20日,华力创通在深交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300045。 

  相关规定: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发行人、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7.1.3条: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如有)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112号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于2020年5月30日披露《关于2019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称2017年至2019年对北京华力方元科技有限公司、中科遥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和北京恒创开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3家公司提供借款,上述资金出借行为构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涉及金额合计2,195.99万元,截至公告披露日财务资助余额为500万元。你公司在提供财务资助时未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7.1.3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7月20日

(责任编辑:韩艺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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