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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法院判决两起伤害野生动物的案件
发布时间:2020-03-20        浏览次数:2        返回列表

央广网大连3月20日消息(记者贾铁生 张四清 通讯员李丹)记者20日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大连法院公开宣判了2起非法狩猎案件,2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非法猎鸟的被告人均构成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被告人周某在大连市花园口经济区、庄河市城山镇等地区采取张立鸟网挂鸟的方式非法捕猎野生鸟类,并以此销售获利,短短十几天时间,周某捕获的野生鸟类就达百余只,其中包括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列为濒危物种红色名录的野生鸟类黄胸鹀等。

2018年7月,被告人许某某持网具来到大连市普兰店区沙包街道办事处北周桥沙场附近的杨树林内,架网捕获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黑尾蜡嘴雀2只,欲销售牟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许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其主动缴纳公益赔偿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介绍,,在疫情防控期间,大连法院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不仅进一步震慑了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犯罪,而且对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下,促进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生态环境的改善起到了积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编辑:苏亦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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