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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试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
发布时间:2020-03-21        浏览次数:2        返回列表

新华社南京3月21日电(记者赵久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日发布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就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方式作出详细规定,提出统一城乡标准,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带来的赔偿标准差异。

据了解,实施方案选用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全省平均负担系数指标,不仅更为科学合理,而且随着江苏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变动,确保根据指标计算的费用数额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符。方案选取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而非单一的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作为计算依据,统一城乡赔偿标准。

实施方案详细规定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式。值得注意的是,被侵权人有被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再作为单独的赔偿项目,但需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列支,以保护被扶养人的生存权益。列支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被侵权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上一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该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田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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