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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医疗急救机构不得因费用延误抢救
发布时间:2022-06-28        浏览次数:0        返回列表

本报讯(记者 孙乐琪)市卫健委日前制定《北京市院前与院内医疗急救衔接工作管理办法(2022年版)》,明确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和院内医疗急救机构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延误对患者的抢救工作。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要严格落实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及家属意愿的转运原则,将患者及时转运至具有相应急诊抢救能力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按照相关标准对患者病情进行评估分级,第一时间向院内医疗急救机构传递急危重患者信息、病情等数据。

院内医疗急救机构严格实行首诊负责制,禁止推诿患者及未经联系的危重症急救转诊行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转院治疗的,应当由首诊医生判断转运安全性,并联系接收医院;设置专线电话,保持二十四小时畅通,配备充足可用的急救平车(或轮椅),急诊科室至少保证1个急救平车随时周转备用。

院内医疗急救机构接到院前救护车转运的患者后,应尽快转移至备用急救平车,不占用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急救设施设备。危重症急救患者滞留在院前救护车担架上的时间一般不应超过10分钟。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和院内医疗急救机构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对患者的抢救工作。对于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者法定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人员,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和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在实施救治后,可以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申请经费补助。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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