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科技新闻采编!
  • 销售热线:40006000367
  • 移动版
    用手机扫描二维码直达商品手机版

企业信息

所在地区:河北

会员级别:普通会员

企业类型:企业单位 ()

已  缴 纳:¥0.00 元保证金

我的勋章: [诚信档案]

在线客服:  

企业名片

科技新闻采编

微信客服
【温馨提示】来电请说明在【【生意多】-免费发布分类信息】看到我们的,谢谢
新闻分类
  • 暂无分类
站内搜索
 
友情链接
  • 暂无链接
首页 > 新闻中心 > 江苏沣升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
新闻中心
江苏沣升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
发布时间:2020-04-18        浏览次数:10        返回列表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4月16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关于江苏沣升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江关缉违字〔2020〕0018号)。

  2019年10月17日,当事人委托上海三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4项PET卷膜共计26500千克,申报总价CIF 共计1060000日元,申报商品编号均为3920620000,报关单号913。经查,上述货物实际为禁止进口类固体废物。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记录单、鉴定报告、货物退运出口报关单证、营业执照、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被扣押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电话咨询

咨询电话: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