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吴喜鹏诉被告中国搜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线传播涉案《因为一句话,礼部老大在南浔豪气地造了一百间房,如今火了!》图文(16张图片及1123字);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222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你方自行放弃诉讼权利。本案定于2020年7月23日11时00分在本院诉讼平台(第三法庭(网络)公开开庭审理,请及时联系本院获取案件关联码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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