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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滩涂”争议:村委会向乐清市政府讨说法
发布时间:2020-04-24        浏览次数:7        返回列表

  58岁的侯阜钦是土生土长的浙江乐清人,他的祖辈、父辈均在乐清湾打鱼为生,他也看惯了老家的万亩滩涂。

  2010年下半年,侯阜钦当选乐清市后塘村村委会副主任,让他没想到的是,任职后的第一件事,就是为了“滩涂被征收”一事,和村民们一起维权——今年5月,该村与临近的岩坑村、里一村、里二村共四个村委会,一起对乐清市政府提起行政诉讼。

  “我们的滩涂,包括围塘(滩涂中围起来的部分)、堤坝外滩涂。围塘是上个世纪80年代政府号召围海造田的结果。”侯阜钦告诉记者,1984年,乐清县(1993年撤县设市)政府给原南岳乡(后变镇,今年5月撤销)有滩涂的9个村庄分别颁发了《浙江省乐清县浅海滩涂使用权证》,同年,南岳乡发布滩涂定权图,确定各村滩涂位置。第二年,后塘村围垦联户与乐清县政府有关部门签署“造地经济责任合同”,将围塘用于水稻种植,并开始缴纳农业税。

  “20年前,村民们将海水引入围塘,全部滩涂都用来海产养殖。”侯阜钦介绍说,滩涂的海产养殖,每亩年收入达2万元以上。他的说法,得到了岩坑村村委会主任王福韬的印证。王福韬告诉记者,岩坑村共有550亩滩涂,每亩围塘年承包费800元至1000元,一般滩涂300元至500元,“每年村集体租金收入便有20多万元。”

  当养殖户们想利用滩涂创造更大财富时,2009年10月28日,乐清市政府发布《关于收回南岳大鹅头至长山尾巴之间非港口和非临港工业建设用海项目海域使用权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称:因乐清湾港区开发建设需要,决定收回部分海域使用权,该范围内原乐清县政府颁发的“浅海滩涂使用权证”,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2009年11月23日,南岳乡政府、乐清湾港区开发建设管委会提出补偿标准为:围塘(含围塘养殖)每亩补偿1.62万元,其他滩涂每亩补偿1000元。

  “在乐清,土地征收补偿每亩8万元至几十万元,滩涂的收益远高于同面积的耕地,补偿费为什么反而低了许多?”村民们想不通。

  “至少也要和土地一样的补偿标准才行啊!”后塘村村民老林向记者表示,既然有使用权证,围塘还缴纳过农业税,征用时就该按“征用耕地”的标准来补偿。

  很快,政府的补偿款就到账了。政府以每亩围塘2万余元,每亩滩涂2000元的标准给后塘村账户打了征地补偿款912万元。

  “到账”的背后,是该村上一任村委会主任在2010年2月与南岳镇政府签署的《乐清港湾区北港区收回国有围塘(滩涂)政策处理协议书》(下称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该村562亩滩涂按每亩2000元补偿,该村396亩围塘按每亩2.02万元补偿。

  王福韬也参加了签订协议书的会议。“在征收范围内的9个村村委会主任都到了,我不同意签字。我建议政府,如果想把地拿走,就召集村民开会协商补偿标准,如果大部分村民接受,我就签字……”王福韬最终没有签字。但后来,岩坑村的集体账户上还是被“强迫到账”374万元。

  无奈之下,四个村的6000名村民选择聘请律师,依法维护2800亩滩涂的权益。今年5月12日,后塘村、里二村村委会向温州市中级法院起诉乐清市政府,请求判决撤销协议书。同一天,四村委会以乐清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撤销“通告”。

  “7月13日开庭时,近300名村民到庭旁听。庭审持续到晚上7点,当庭未宣判。”最大争议在于:滩涂是“海域”还是“土地”?

  在“通告”中,记者看到,乐清市政府表示:“南岳大鹅头至长山尾巴之间的‘海域’的海洋功能区划主导功能为港口区和临港工业区,该区域范围内的用海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并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法庭上,四村委会认为,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办公厅2004年《关于确认海涂、滩涂土地权属问题的复函》,以及国务院法制办2002年《对的复函》等明确规定,滩涂属于土地,而非海域。乐清市政府仅凭一纸“通告”便将滩涂定性为海域,明显违反法律法规。

  针对四村委会出示的《浅海滩涂使用权证》,乐清市政府委托的代理律师表示,“原告所持的《浅海滩涂使用权证》登载面积均在通告收回区域内,无论是否经过围垦,均系国有海域而非土地”,并称:四原告所称“滩涂”性质的相关复函,均非立法机关的有权解释,不具有解释海域管理法的效力。

  8月15日,四村委会收到该案一审判决书。判决认为“原告诉称滩涂系土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庭审中,四村委会还认为,乐清市政府发布“通告”废止滩涂使用权证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四村委会认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因公共利益,在取得合法手续情况下,可以在合理补偿的前提下依法“变更”或者“撤回”许可。

  为证明这一主张,村委会一方提交了三个村村民代表的签字说明,以证明该市政府征收滩涂未经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会议决定,也未告知并征询村民会议的意见。

  而乐清市政府则认为,发布“通告”,“撤回”行政许可符合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已经在2010年2月与原告签订了补偿协议书且全额支付了补偿款,符合浙江省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

  对此,一审判决书表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乐清市政府在作出“通告”前已将“收回海域使用权的相关事实和理由”告知原告及其利害关系人,行政程序存在瑕疵,“但目前,法律法规并未对海域使用权收回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且本案收回使用权是为了乐清港建设,涉及公共利益。原告诉称收回使用权之前必须先行补偿,缺乏法律依据。”

  一审判决还认为,约定书的补偿金额高于先前的补偿标准,“应认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驳回了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滩涂的性质,依然是最大焦点。”律师告诉记者,二审时,围绕这一问题,双方就海岸线概念、土地利用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的关系、公共利益等展开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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