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议把“科技”改成“技术”。科技是科学和技术的简称,科学发现一般是不能直接转化为生产力的,只有技术才能转化为生产力。
二、建议把“成果”两个字删掉。技术发现如果不能转化为现实生产力,那就一文不值,称不上什么成果。只有转化为生产力,才算有了成果。
三、把“促进”两个字删掉。“促进”这个动词的主语是国家或政府。技术转化固然需要政府在财政支持、组织协调、优化环境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但如果企业的积极性、市场的主导作用发挥不出来,长远来看,技术转化是缺乏持久动力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在强调政府作用的同时,也强调要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可谓“抓住牛鼻子”。西方发达国家也重视政府的作用,但更重视发挥市场的导向作用,更重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我国虽然存在着科研机构、高校多为国有的国情,但政府对技术转化工作也不可大包大揽。转化法的修订应体现我国市场化改革的方向和精神。
美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制定了一系列保障技术转化的法律,比如,1986年的《联邦政府技术转移法》,1989年的《国家竞争力技术转让法》,1996年《国家技术转移与升级法》,2000年的《技术转移商业法案》,题目中都没有“促进”、“科学”与“成果”的字样,值得我们借鉴。
综上所述,建议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题目修改为技术转化法,内容也要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