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晏宇与成都丰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成都丰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成都丰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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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晏宇、成都丰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2-02-12 浏览次数:6 返回列表
本院在执行晏宇与成都丰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成都丰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成都丰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