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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2-17        浏览次数:3        返回列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董事长李化亮先生分别于2021年12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号、证监立案字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决定对公司、李化亮立案。公司已于2021年12月7日、2022年1月7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分别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8)、《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1)。

  截至目前,中国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公司尚未收到中国就上述立案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如公司因此受到中国行政处罚,且违法行为构成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股票存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的各项工作,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月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3.5条“上市公司因出现本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在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当年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该年年度报告前至少再披露两次风险提示公告”的规定,公司披露本次风险提示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21年4月26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3.11条规定:“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五)虽符合第9.3.7条的规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六)因不符合第9.3.7条的规定,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若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中出现前述六个情形之一的,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审计工作正在进行中,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了《2021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2-010)。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初步测算的结果,具体财务数据以经审计的2021年年度报告为准。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为 2022年4月21日。公司将在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前至少再发布1次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准许原告撤诉,因此未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以下简称“”)《民事裁定书》【(2022)沪0115民初48号、(2022)沪0115民初53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请求依法确认签署时间为“2020年8月30 日”、编号为“MJ2020081”的《确认担保协议》及签署时间为“2020年8月30日 ”、编号为“HHMJ-BZ-202008-04”的《保证合同》无效,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15日、2022年1月21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分别披露的《关于提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5、2022-008)。经公司与上海和合首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协商,公司于2022年2月9日向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原告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九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上海和合首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一案,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月9日向提出撤诉申请。

  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米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和合首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一案,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2月9日向提出撤诉申请。

  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案件未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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