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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盛科技IPO:毛利率承压2020年起低于行业公司均值 曾多次受到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2-02-17        浏览次数:13        返回列表

  本网财经2月17日讯 本网财经了解到,2月16日官网显示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联盛科技)预披露更新了招股说明书。联盛科技此次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4,19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本次发行不涉及原有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募集资金6亿元,拟登陆沪市主板,国泰君安证券为保荐人。

  本网财经查阅官网发现,2021年12月31日,官网披露了《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对公司关于股东出资、机构股东、行政处罚、关联交易及财务内控等问题做出了重点问询。其中,毛利率方面,要求进一步说明公司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存在不一致或变动趋势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

  此外,关于行政处罚也被问询,招股书显示,联盛科技子公司联盛经贸收到了海关方面的行政处罚,子公司联盛助剂收到了环保方面的行政处罚。要求说明相关行政处罚涉及事项具体内容,相关处罚依据是否认定相关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被举报或立案调查及相关新闻报道的情形,是否可能因此被行政处罚。

  另外,在关联交易方面,据招股书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因需要向实际控制人之一项瞻波借款。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应归还项瞻波的借款余额为5,403.10万元。2018年度,公司合计向项瞻波借入资金9,387.79万元,归还借款本金14,790.89万元,支付借款利息289.83万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已全部归还上述借款的本金和利息。

  成立于2011年3月的联盛科技主要业务为高分子材料防老化助剂及其中间体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主要产品包括受阻胺光稳定剂、复配助剂、中间体、阻聚剂等。

  股权结构上,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项瞻波与王小红夫妇。联拓控股直接持股21.22%,系公司控股股东。最近一年公司新增8名机构股东,分别为国发新兴二期、高投毅达、招商招银、永达资产、中银资本、方源创盈、国发盈辰、国发盈嘉。其中,方源智合、方源创盈、沿海投资、新工邦盛、中银资本、招商招银、高投毅达、国发新兴二期、国发盈辰、国发盈嘉属于私募投资基金。

  财务数据方面,根据招股书,在2018年-2021年1-6月(下称:报告期),联盛科技实现营收分别为8.66亿元、9.85亿元、11.95亿元、7.34亿元,同期净利润分别为3,360.74万元、1.3亿元、1.79亿元、9,103.52万元。

  毛利率方面,联盛科技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7.24%、31.12%、29.19%和30.56%,其中2020年主营业务毛利率下降1.93个百分点。

  此外,报告期内,与同行业公司相比,联盛科技毛利率2020年起低于行业公司均值。

  招股书显示,在员工受教育程度方面,截至2021年6月30日,联盛科技大专学历人数为322人,占比19.25%;而大专以下人数为1081人,占比为.61%,整体学历水平较低。

  招股书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子公司联盛经贸受到了3次行政处罚,子公司联盛助剂受到了1次行政处罚,具体详情以下:

  2018年3月6日,天津新港海关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新关缉(叁)决字[2018]0031号),因联盛经贸2015年12月24日至2017年5月3日之间及2017年8月27日合计申报总价156,700美元的7票出口货物出口申报商品编号归类错误,导致出口货物与申报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及海关监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4.00万元。

  2018年5月30日,宿迁海关出具了《当场处罚决定书》(宿关当违字[2018]0007号),因联盛经贸2017年5月18日将本应以“进料成品退换”监管方式申报出口的货物以“进料对口”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监管方式申报有误,影响海关统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对其处以罚款1,000元。

  根据宿迁海关2021年10月27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宿关缉违字〔2021〕2号),2019年4月21日-2020年3月19日,联盛经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17票紫外线,向海关申报使用的税则号列错误,应使用的税则号列与实际使用的税则号列出口退税率不同,构成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上述货物完税价格为人民币306.16万元;2020年3月20日-2021年4月21日,联盛经贸向海关申报出口紫外线票报关单使用的税则号列错误,构成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上述货物完税价格为人民币330.66万元。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宿关缉违字〔2021〕2号),联盛经贸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出口申报不实违规行为。鉴于联盛经贸在海关调查期间能够如实说明、主动提供材料且缴纳足额担保,具有从轻处罚情节:(1)针对联盛经贸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违规行为,根据《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海关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科处罚款人民币4.60万元;(2)针对联盛经贸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违规行为,根据《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海关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一)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科处罚款人民币0.15万元。

  2020年12月9日,宿迁市生态环境局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宿环罚字[2020](1)152号),因联盛助剂16车间生产时大门未关,属于生产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处20,000元罚款,并责令改正。

  联盛科技此次IPO募集资金将用于光稳定剂、阻聚剂及关键中间体等系列产品建设项目。

  此外,联盛科技在招股书中也提示了内控风险,包含快速成长导致的管理风险,未来,随着公司成长战略的继续推进,公司资产规模、业务规模有望进一步的扩大,将对公司管理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如公司经营团队管理能力的提升不能满足公司经营的扩张需要,将对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毛利率承压,2020年起毛利率低于同行的联盛科技能否顺利上市,本网财经后续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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