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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西证券某营业部老总私刻公章 骗客户371万元被起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12 17:10:18    来源:中国经济网
导读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0日讯中国检察网日前披露了《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绵涪检刑诉〔2021〕298号)。时任华西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0日讯 中国检察网日前披露了《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绵涪检刑诉〔2021〕298号)。时任华西证券什邡蓥华山营业部负责人赖刚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共骗取人民币合计371万元。 

 

起诉书显示,被告人赖刚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6月3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2021年7月7日经法院批准,同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城北分局依法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至2021年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赖刚为偿还高额债务,以投资理财购买理财产品为幌子,在雷某某、韩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刘某某、廖某某处共计骗取人民币211万元。赖刚还与叶某某、谭某某以购买理财产品为幌子,并签订《合作投资担保协议》等,在叶某某、谭某某处共骗取人民币160万元。 

根据起诉书,此次诈骗案中,赖刚与叶某某、谭某某签订了《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结构优化产品投资协议书》和《结构化产品认购资金到账确认函》,并加盖其伪造的华西证券公司及什邡蓥华山营业部的印章。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赖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赖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赖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嫌疑人赖刚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对于上述案情,四川证监局曾对赖刚采取出具警示函。2021年9月18日,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网站披露的《关于对赖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赖刚在担任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什邡莹华山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期间,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四川证监局决定对赖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责任编辑:田云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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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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