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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ARA违法被罚 因售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15 02:16:40    来源:中国经济网
导读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4日讯 近日,中国经济网记者在天眼查看到,ZARA关联公司飒拉服饰(上海)有限公司被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4日讯 近日,中国经济网记者在天眼查看到,ZARA关联公司飒拉服饰(上海)有限公司被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约2.42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约86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总处〔2021〕322021000333号显示,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飒拉服饰(上海)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服装,于2021年8月11日经批准立案。经查,当事人销售的3款货号为8574/415/800、 8281/487/800、9252/405/800的裤子经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依据产品明示标准FZ/T 81007-2012《单、夹服装》检验,耐摩擦色牢度/(级)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自2021年4月至5月止,购进上述3款不合格的裤子共计64条,已全部销售,无库存。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6136元,违法所得8593.03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服装;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24204元;没收违法所得8593.03元,罚没款共计32797.03元。

值得一提的是,ZARA另一公司爱特思亚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曾因这3款裤子被罚款约16.12万元。截止目前,ZARA关联公司及上百家分公司因产品质量问题已被行政处罚40余次。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飒拉服饰(上海)有限公司为ZARA HOLDING B.V.全资子公司,爱特思亚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ZARA ASIA LIMITED全资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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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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