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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丽友违法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被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16 18:31:12    来源:中国经济网
导读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6日讯 近日,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在信用中国更新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因其未经授权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6日讯 近日,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在信用中国更新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因其未经授权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被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1.5万。

行政处罚决定书廊市监处罚﹝2021﹞49号显示,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未经授权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对其罚款115000元,处罚日期为2021年12月3日。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照本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诈骗等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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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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