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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拟补充规定 深股通投资者不含内地投资者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18 08:30: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导读

为进一步优化互联互通机制,规范投资者交易深股通股票的行为,深交所拟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互联互通机制,规范投资者交易深股通股票的行为,深交所拟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明确规定“深股通投资者不包括内地投资者”,并于12月17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17日就《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沪深股通投资者不包括内地投资者。为落实证监会的相关要求,明确“内地投资者”的概念和范围,深交所拟对《实施办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此次修订新增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深股通投资者不包括内地投资者。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要求联交所参与者遵守前款规定,并要求联交所参与者敦促其客户遵守前款规定”。

修订还增加了“内地投资者”的释义:“内地投资者指持有中国内地身份证明文件的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内地注册的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不包括取得境外永久居留身份证明文件的中国公民。内地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境内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境外永久居留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境外国家和地区颁发的永久居民卡、永久居民签证等。”

据悉,若联名账户的投资者中有任一方属内地投资者,该联名账户按内地投资者账户规范。

在实施安排方面,自《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联交所参与者不得再为内地投资者新开通深股通交易权限。对《实施办法》施行前已开通深股通权限的内地投资者(下称存量内地投资者),设置一年过渡期。

过渡期内,存量内地投资者可继续通过深股通买卖深股通股票。过渡期结束后,存量内地投资者不得再通过深股通主动买入深股通股票,因公司行为(如以股票形式分派股息、配股等)等被动取得深股通股票情形除外,所持有深股通股票可继续卖出;无持股存量内地投资者深股通交易权限应由联交所参与者注销。

(责任编辑:华青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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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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