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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通程违法用特种设备俩月两被罚 属浙江龙盛旗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21 13:12:50    来源:中国经济网
导读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0日讯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示了关于上海通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0日讯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示了关于上海通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上海通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因存在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经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被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3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奉处〔2021〕262021001029号)显示,经查,当事人厂区内共有17台起重机,11台叉车和3台压力容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共计31台。上述设备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情况下仍在生产中使用,其中15台起重机在2021年5月到期,2台起重机在2021年3月到期,2台储气罐在2021年6月到期,1台储气罐在2021年1月到期,11台叉车在2021年6月到期。 

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停用了涉事特种设备,并根据实际情况对超期的起重机、叉车和储气罐办理了停用和报检手续,1台电动单梁起重机,3台储气罐办理了停用手续。16台起重机,11台叉车交由上海市奉贤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开展定期检验,检验结果为合格,16台起重机下次检验日期为2023年08月,11台叉车下次检验日期为2022年08月。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叁(3)万元整。 

此前,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于10月8日公布的《关于上海通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涉嫌使用发生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案》(沪市监奉处〔2021〕262021000746号)显示,上海通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因存在特种设备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未进行全面检查并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违法行为,被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3万元并责令改正。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上海通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29日成立,大股东为上海崇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70%;而上海崇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浙江龙盛”,600352.SH),持股比例75%。浙江龙盛于2003年8月1日在上交所挂牌,公司年报显示,上海通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简称“上海通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责任编辑:何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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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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