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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辣道大兴某分公司违法被罚 黄豆芽抽检不合格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21 17:57:41    来源:中国经济网
导读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1日讯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兴市监处罚〔2021〕2455号)显示,2021年11月3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1日讯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兴市监处罚〔2021〕2455号)显示,2021年11月30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市级监督抽检编号为NO:CAIQFSC21002850001的检验报告,报告内容为北京新辣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大兴第一餐饮分公司采购的豆芽检测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调查,2020年11月6日北京新辣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大兴第一餐饮分公司在天津小蚂蚁科技有限公司采购黄豆芽10斤,1.35/斤,共计13.5元;抽检使用5斤,1.35/斤,共计6.75元,剩余5斤全部售卖,于1.35/斤卖出,共计6.75元。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北京新辣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大兴第一餐饮分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3.5元,处罚日期为2021年12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五十五条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原文:

 

(责任编辑:孙辰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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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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