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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族网络去年业绩修降信披违规 许芬芬等收警示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22 21:13:23    来源:中国经济网
导读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2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82号)显示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2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82号)显示,经查,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族网络”,002174.SZ)存在未及时按规定披露信息的问题:

2021年4月29日,游族网络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20年度预计净利润向下修正为-18771.58万元。此次业绩修正与2021年1月29日披露的业绩预告相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且差异金额较大。上述公告称修正原因系前次业绩测算时无法预估对外投资标的公允价值。实际,2021年4月19日游族网络财务人员已获取相关对外投资标的的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游族网络未及时对投资标的公允价值变动情况进行核算,导致迟至4月29日才披露上述业绩修正事项。

游族网络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XU FENFEN作为公司董事长、陈芳作为公司总经理、费庆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游族网络、XU FEN FEN、陈芳、费庆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SZ.002174)成立于2009年,是全球领先的互动娱乐供应商,总部位于上海,在德国、新加披、日本、韩国、印度等十余个国家设有分支机构。2014年6月,游族网络正式登陆中国A股主板。

XUFENFEN(中文名:许芬芬),女,新加坡籍,1981年生。2015年至今先后担任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YOUZU(SINGAPORE)PTE.LTD.副总裁、董事职务,2021年2月24日至今任公司董事长、非独立董事。

游族网络半年报显示,2020年12月25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奇逝世,林奇生前直接持有公司股票21970.20万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23.99%。上述股票由其未成年子女林小溪、林芮璟及林漓(以下简称“继承人”)三人共同继承,XU FENFEN(中文名:许芬芬)系三人之母亲暨法定监护人,继承人持有的公司股票之股东权益统一由XU FENFEN行使。截至目前,林奇先生名下共计11304.28万股公司股份已通过继承非交易过户方式分别过户至三位继承人名下,其名下仍有10665.92万股公司股份。截至2021年9月30日,林奇为游族网络第一大股东,持股11.65%;林漓、林芮璟、林小溪分别持股4.11%。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及XU FENFEN、陈芳、费庆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及XU FENFEN、陈芳、费庆:

经查,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族网络或公司)存在未及时按规定披露信息的问题:

2021年4月29日,游族网络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20年度预计净利润向下修正为-18,771.58万元。此次业绩修正与2021年1月29日披露的业绩预告相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且差异金额较大。上述公告称修正原因系前次业绩测算时无法预估对外投资标的公允价值。实际,2021年4月19日游族网络财务人员已获取相关对外投资标的的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游族网络未及时对投资标的公允价值变动情况进行核算,导致迟至4月29日才披露上述业绩修正事项。

游族网络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XU FENFEN作为公司董事长、陈芳作为公司总经理、费庆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游族网络、XU FEN FEN、陈芳、费庆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1年12月20日

(责任编辑:徐自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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