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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25 10:07: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导读

资本市场制度型双向开放迈出新里程。 近日,中国证监会就《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下称《监管规定》

资本市场制度型双向开放迈出新里程。

近日,中国证监会就《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下称《监管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标志着以沪伦通为起步的境内外证券市场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即将迈入新的发展阶段。为稳妥做好各项业务准备,保证业务顺利推出,沪深交易所依据《监管规定》制定了配套业务规则,并自12月24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沪深交易所公开征求意见的配套业务规则均包括“一个办法”和“三个指引”,即沪深交易所《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办法》)和《中国存托凭证上市预审核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配套业务规则对中国存托凭证(CDR)上市条件、开放融资功能后的上市预审核安排、交易与跨境转换机制、持续监管要求、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以及全球存托凭证个别条款作出相应调整。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月16日。

结合“沪伦通”有关实践,《暂行办法》在提高市场配置能力的同时完善监管机制。例如CDR实行上市预审核制度;在竞价交易制度下引入竞争性做市商的混合交易制度;放宽融资型CDR首日涨跌幅限制,与主板新股上市首日交易机制保持一致;明确融资型CDR上市首日前收盘价等。

在上市条件方面,市值标准保留沪伦通市值门槛要求市值不低于200 亿元、上市年限要求境外上市满3 年、初始规模达到5000 万份及5 亿元市值以上。

信息披露方面,要求境外发行人应当保障对中国境内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总体上不低于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交易方面,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参与中国存托凭证业务的个人投资者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日均资产由原本沪伦通的不低于300万元下调至不低于50万,且需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上交所表示,将继续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一如既往地推进国际化战略,持续深化完善跨境合作和互联互通机制,增强全球资源配置能力,更高效地服务资本市场制度型双向开放。

深交所表示,下一步将根据市场各方意见,对相关业务规则进行修改完善,履行相关决策和审批程序后正式向市场发布,为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迈入双向拓展新阶段夯实制度基础。

(责任编辑:马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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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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