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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能重工股东张世启收监管函 减持违反承诺信披违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30 00:09:26    来源:中国经济网
导读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9日讯昨日,深交所向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能重工”,300569.SZ)股东张世启下发监管函。 监管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9日讯 昨日,深交所向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能重工”,300569.SZ)股东张世启下发监管函。 

监管函显示,张世启作为天能重工持股5%以上股东,在天能重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承诺,在减持所持有的天能重工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期限为公告后六个月。2021年2月9日、5月14日、6月24日,张世启通过《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制权变更的进展公告》等披露减持天能重工股份的意向,拟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向珠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港集团”)转让所持有的天能重工2.74%的股份,但未明确具体减持安排。2021年9月2日,张世启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向珠海港集团转让1584.68万股天能重工股份,占天能重工总股本的比例为1.9995%,未按照承诺提前三个交易日披露具体减持安排。 

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指出,张世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要求张世启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指南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5.1.1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张世启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214号 

张世启: 

你作为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能重工”)持股5%以上股东,在天能重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承诺,在减持所持有的天能重工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期限为公告后六个月。2021年2月9日、5月14日、6月24日,你通过《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制权变更的进展公告》等披露减持天能重工股份的意向,拟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向珠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港集团”)转让所持有的天能重工2.74%的股份,但未明确具体减持安排。2021年9月2日,你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向珠海港集团转让1,584.68万股天能重工股份,占天能重工总股本的比例为1.9995%,未按照承诺提前三个交易日披露具体减持安排。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年12月28日

(责任编辑:韩艺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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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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