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多】-免费发布分类信息
当前位置: 首页 » 自媒体 » 经济资讯 » 正文

蟹状元涉虚假宣传被罚98万元 冒充阳澄湖大闸蟹误导消费者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1-02 16:02:13    来源:中国网
导读

中国网财经12月31日讯(记者钟文鑫) 据上海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上海券耕贸易有限公司因存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法

中国网财经12月31日讯(记者钟文鑫) 据上海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上海券耕贸易有限公司因存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法行为,被上海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98万元。据了解,该公司主营项目品牌为“蟹状元”。

来源:上海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自2021年6月起,当事人(上海券耕贸易有限公司)通过天猫、京东等渠道宣传并销售“金秋蟹礼”蟹券。当事人为提高蟹券销量在天猫、京东旗舰店网页上放置了“核准苏州某某蟹业公司使用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铭牌照片、“苏州某某蟹业公司是苏州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副会长单位”的铭牌照片、大闸蟹的防伪戒指照片以及“长自核心湖区”、“一蟹一扣、精准溯源”“状元大闸蟹每一只都配有专属PP防伪戒指,可供查验真伪”等宣传内容。在销售的大闸蟹蟹脚上佩戴了防伪戒指,上述防伪戒指的正面印有“苏州某某蟹业公司、大闸蟹防伪戒指”字样,背面印有“二维码”。

经调查,苏州阳澄湖中湖水产生产养殖有限公司、苏州吃不厌蟹业有限公司为当事人销售的大闸蟹供应商。当事人2021年销售的大闸蟹产品均为上述两公司从江苏建湖地区采购的建湖大闸蟹。而当事人所销售的大闸蟹均为当事人于2021年9月从江苏建湖地区采购的建湖大闸蟹,从苗种放养、捕捞等养殖技术要点上均不符合《阳澄湖大闸蟹生产技术规范》的标准。当事人通过在天猫、京东旗舰店网页上以及大闸蟹防伪戒指的二维码中宣传当事人销售的大闸蟹“由苏州某某蟹业公司养殖、销售”、“养殖基地:苏州某某蟹业公司养殖基地东经120°41’3.32”至120°57’12.33”、北纬31°20’11.62至31°35’35.08”、“溯源内容:核心湖区,产自苏州市所辖湖区及其沿岸高标准改造池塘所在区域”等内容均为虚假内容。

上海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在天猫、京东旗舰店网页以及大闸蟹防伪戒指的二维码中放置了“核准苏州某某蟹业公司使用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铭牌照片和“苏州某某蟹业公司是苏州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副会长单位”的铭牌照片,使用苏州某某蟹业公司曾经获得过的国家地理标准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以及苏州某某蟹业公司“苏州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副会长单位”的身份作为宣传,上述行为和当事人在天猫、京东旗舰店网页以及大闸蟹防伪戒指的二维码中的发布的虚假宣传内容一起,足以让消费者误认为通过当事人销售的蟹券所得到的大闸蟹为阳澄湖大闸蟹。

上海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上海券耕贸易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对商品做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并就违法行为危害程度而言,当事人的产品销往全国28个省市,且销售数量巨大,综合考量上述因素,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办案机关拟作出从重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98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天眼查显示,上海券耕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高超,注册资本是100万人民币。据了解,蟹状元始创于2009年,隶属于上海券耕贸易有限公司,总部位于苏州。并在全国各大城市设有直营连锁门店。销售包括“蟹状元大闸蟹”、“蟹状元海鲜大礼包”、“粽情蟹礼端午礼盒”等在内的多种自主产品。通过自有的近100家直营门店构建了集咨询、销售、售后为一体的全国性服务网络,形成养殖、推广、销售、配送、服务流程化体系。

(责任编辑:关婧)



 中国经济网声明:股市资讯来源于合作媒体及机构,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使用 “扫一扫” 即可将网页分享到我的朋友圈。

 
(文/小编)
打赏
免责声明
• 
本文为小编原创作品,作者: 小编。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http://www.31duo.com/hotugc/172985.html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c)2016-2019 31DUO.COM All Rights Reserved浙ICP备19001410号-4

浙ICP备19001410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