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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证券重庆公司及3人收警示函 赠送实物吸引开户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1-08 10:08:08    来源:中国经济网
导读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7日讯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了重庆证监局下发的四张警示函,分别是关于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安证券”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7日讯 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了重庆证监局下发的四张警示函,分别是关于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安证券”)重庆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徐庆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申晓晓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曾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重庆证监局发现平安证券重庆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销售先锋期货新悦六号1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该产品于2019年5月成立,2021年5月终止)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未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二是发生重大事件未向重庆证监局报告;三是采取赠送实物的方式吸引客户开户。 

重庆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条、《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号)第十八条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二十条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徐庆涛在平安证券重庆分公司任负责人期间,分公司存在上述3项问题,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徐庆涛、曾军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曾军在任平安证券重庆分公司总经理助理(负责经纪业务)及负责人期间,分公司存在上述一、三共2项问题,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曾军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平安证券重庆分公司在销售先锋期货新悦六号1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该产品于2019年5月成立,2021年5月终止)过程中,申晓晓作为分公司财富业务总监对上述产品的销售管理未审慎履职,合规意识淡薄。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十条的相关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销售先锋期货新悦六号1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该产品于2019年5月成立,2021年5月终止)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未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二是发生重大事件未向我局报告;三是采取赠送实物的方式吸引客户开户。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条、《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号)第十八条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二十条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内控合规管理,提高合规展业意识,强化员工执业行为监督,杜绝上述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2年1月4日 

关于对徐庆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徐庆涛: 

经查,你在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任负责人期间,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销售先锋期货新悦六号1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该产品于2019年5月成立,2021年5月终止)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未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二是发生重大事件未向我局报告;三是采取赠送实物的方式吸引客户开户。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条、《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号)第十八条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认真汲取教训,切实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勤勉尽责、审慎履职,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2年1月4日 

关于对申晓晓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申晓晓: 

经查,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在销售先锋期货新悦六号1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该产品于2019年5月成立,2021年5月终止)过程中,你作为分公司财富业务总监对上述产品的销售管理未审慎履职,合规意识淡薄。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认真汲取教训,切实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勤勉尽责、审慎履职,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2年1月4日 

关于对曾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曾军: 

经查,你在任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总经理助理(负责经纪业务)及负责人期间,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销售先锋期货新悦六号1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该产品于2019年5月成立,2021年5月终止)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未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二是采取赠送实物的方式吸引客户开户。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条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认真汲取教训,切实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勤勉尽责、审慎履职,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2年1月4日 

(责任编辑:韩艺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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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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