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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润万家超市被罚 草莓抽检4个项目不合格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1-11 10:09:10    来源:中国经济网
导读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0日讯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徐处〔2021〕042021001572号)显示,上海华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0日讯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徐处〔2021〕042021001572号)显示,上海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因食品安全问题,被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万并没收违法所得837.6元。 

 

决定书显示,现查明,2021年4月22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上海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丹东有机红颜草莓礼盒”(生产日期为2021年4月22日,产品价格标签69.80元,规格350g)进行抽查检验。经上海市质量监督检查技术研究院检验,该产品有4个项目不合格,为腈菌唑(检出值0.022mg/kg)、嘧霉胺(检出值0.00933mg/kg)、烯酰吗啉(检出值0.000373mg/kg)、啶酰菌胺(检出值0.000419mg/kg)均不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至案发,当事人经营上述的“丹东有机红颜草莓礼盒”进货20盒,销售每盒单价69.80元,货值金额计1396元;已销售12盒,违法所得计837.6元;库存8盒,已做报损处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捌佰叁拾柒元陆角(837.6);2、罚款人民币伍万(50000)元整;以上合计罚没款伍万零捌佰叁拾柒元陆角(50837.6)。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上海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于2003年12月16日成立,大股东为上海华润万佳超市有限公司,持股90%;另一股东为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持股10%。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责任编辑:何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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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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