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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收日宝山第一分公司违法被罚 鸡蛋抽检不合格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1-15 10:07:22    来源:中国经济网
导读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4日讯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宝处〔2022〕132021003752号)显示,丰收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4日讯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宝处〔2022〕132021003752号)显示,丰收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宝山第一分公司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罚款2000元。

2021年9月15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上海格瑞产品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丰收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丰收日”,836673,已终止上市)宝山第一分公司经营的食品原料鸡蛋进行抽样检测,检验报告显示氟苯尼考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提出要求复检,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2021年10月13日,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使用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作为原料用于食品经营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鸡蛋用于餐饮经营和员工餐。截止至2021年9月15日,上述鸡蛋货值金额58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能说明食品来源,未造成危害后果并 积极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上述所指的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二条第四款规定,除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外,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以下为原文:

(责任编辑:孙辰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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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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