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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龙商业地产电力价格违法被罚36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1-15 10:07:42    来源:中国经济网
导读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4日讯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浦处〔2021〕152021001577号)显示,上海宝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4日讯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浦处〔2021〕152021001577号)显示,上海宝龙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存在电力价格违法行为被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36.49万元,警告。

经查,当事人上海宝龙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对曹路宝龙广场累计196家商户进行物业管理,管理中包含提供转供电服务。在提供转供电服务过程中,当事人对该广场内189家商户均按统一标准收费,即2019年9月至2020年9月按0.85元/度收取电费,同时按0.42元/度的标准收取电费服务费,合计收取电费为1.27元/度;2020年10月至2020年12月按1.27元/度的标准收取电费。对另外7家商户(保利影城、必胜客、屈臣氏、丰收日、肯德基、85度C、海底捞)按1.0186~1.27元/度不等的协议约定电价收取电费。经统计,共收取转供电电费及电费服务费984.32万元,共向电力公司缴纳电费785.25万元。当事人办公场所及对外经营地下车库需承担电费为12.09万元。检查前,当事人已主动清退2020年2月至2020年12月的部分转供电电费及电费服务费,共计28.72万元。综上,当事人共计向商户多收电费为182.43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构成了电力价格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材料,对违法收取的费用制定退款方案,签订退费协议并已有实际退费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海宝龙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警告;罚款36.49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上海宝龙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为上海商盛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商盛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宝龙商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地方集资办电在电费中加收费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办法。

禁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以下为原文:

(责任编辑:孙辰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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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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