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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水务转让东方骄英股权两宗违规 收证监局警示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1-17 14:00:47    来源:中国经济网
导读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7日讯 近日,证监会网站披露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4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7日讯 近日,证监会网站披露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4号)。

决定显示,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江南水务,股票代码:601199.SH)转让东方骄英海洋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东方骄英”)股权相关信息披露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股权转让公告信息披露不准确。江南水务于2021年3月27日发布《关于拟公开挂牌转让东方骄英海洋发展有限公司37%股权的公告》,称股东上海骄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南惟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均放弃本次交易的优先受让权,上述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是未披露股权转让事项后续重要进展。江南水务发布上述公告后,陆续收到东方市人民法院冻结东方骄英股权的保全裁定书、无锡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中止决定通知书》。上述两个事项均为股权转让的后续重要进展情况, 江南水务未予以信息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

江苏证监局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江南水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相关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责令公开说明;

(五)责令定期报告;

(六)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关于转让东方骄英海洋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骄英)股权相关信息披露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股权转让公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你公司于2021年3月27日发布《关于拟公开挂牌转让东方骄英海洋发展有限公司37%股权的公告》,称股东上海骄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南惟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均放弃本次交易的优先受让权,上述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是未披露股权转让事项后续重要进展。你公司发布上述公告后,陆续收到东方市人民法院冻结东方骄英股权的保全裁定书、无锡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中止决定通知书》。上述两个事项均为股权转让的后续重要进展情况,你公司未予以信息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现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严肃认真汲取教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2年1月11日

(责任编辑:关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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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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