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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航高科副董事长黄卿乐收监管函 遭强平未提前信披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1-18 09:05:17    来源:中国经济网
导读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7日讯 近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对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黄卿乐的监管函(公司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7日讯 近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对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黄卿乐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11号)。黄卿乐作为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航高科”,002665.SZ)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2021年12月9日至2021年12月16日期间,因股票质押回购违约,所持公司股份1146万股被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但未能提前十五个交易日予以披露。上述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45%,涉及金额为3714.37万元。

黄卿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3.1.8条,《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1.2条、第3.8.1条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希望黄卿乐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建于2001年,总部位于甘肃省兰州市,是深交所A股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2665),首航高科主要从事光热发电、电站节水、余热利用、水务技术、清洁供暖、氢能利用、烟羽消白等领域的研发、设计、制造、建设、运维,项目投资及项目总承包等服务的高新技术型企业。

首航高科年报显示,黄文佳、黄卿乐、黄文博分别以直接、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权,共同实施对公司的控制,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黄卿乐直接持有首航高科2.03%股份,为第6大股东,2010年11月17日至今担任副董事长、公司董事,2010年11月17日至2020年4月7日担任副总经理,2020年4月8日至2021年10月13日担任总经理,2021年10月13日至今担任副总经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指南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3.1.8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股东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1.2条规定:本指引适用于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不含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公司。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8.1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黄卿乐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11号

黄卿乐:

你作为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2021年12月9日至2021年12月16日期间,因股票质押回购违约,所持公司股份11460000股被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但未能提前十五个交易日予以披露。上述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45%,涉及金额为3714.37万元。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3.1.8条,《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1.2条、第3.8.1条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上市公司董事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2年1月14日

(责任编辑:徐自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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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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