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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证券重庆一员工收警示函 伪造合格投资者认证材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1-18 09:05:43    来源:中国经济网
导读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7日讯今日,证监会网站公布了关于对郭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郭辉在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7日讯 今日,证监会网站公布了关于对郭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郭辉在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任财富经理期间,在销售先锋期货新悦六号1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该产品于2019年5月成立,2021年5月终止)过程中,伪造客户合格投资者认证材料,合规意识淡薄。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郭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郭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郭辉: 

经查,你在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任财富经理期间,在销售先锋期货新悦六号1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该产品于2019年5月成立,2021年5月终止)过程中,伪造客户合格投资者认证材料,合规意识淡薄。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认真汲取教训,切实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勤勉尽责、审慎履职,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2年1月4日 

(责任编辑:韩艺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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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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