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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盘子女人坊违规被罚2万元 未建立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1-20 03:37:54    来源:中国网财经
导读

中国网财经1月19日讯(记者 钟文鑫) 据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和罚﹝2022﹞1号)显示,天津盘子女人坊文化传播

中国网财经1月19日讯(记者 钟文鑫) 据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和罚﹝2022﹞1号)显示,天津盘子女人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被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2万元,处罚依据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据天眼查信息显示,天津盘子女人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6月22日,注册资本为10万人民币。该公司为湖南盘子女人坊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

进口商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记录、保存进口化妆品信息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责任编辑:关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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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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