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8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日前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甘汇检罚〔2022〕1号)显示,中山市华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私自买卖外汇,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3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211.14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处罚日期为2022年1月21日。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也可以在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其他境内机构、居民个人、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只能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责任编辑:孙辰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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