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2月7日讯(记者 苏萌)日前,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2年第18期)。

该公示显示,沈阳盛京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违反严重缺陷、主要缺陷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九条,被处以罚款125万元,并且其法定代表人赵海林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资料显示,沈阳盛京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2月26日,经营范围包括药品零售;医疗器械、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化妆品、美容美发用品销售;药品信息咨询;中医内科诊疗服务(限分支机构经营)等。赵海林持股50%,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值得注意的是,盛京国大药房曾因名字、门面装修风格等与国药控股国大药房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被法院判决赔偿国药控股国大药房沈阳连锁有限公司100万元。
(责任编辑:韩艺嘉)
中国经济网声明:股市资讯来源于合作媒体及机构,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使用 “扫一扫” 即可将网页分享到我的朋友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