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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发行人在境内发行存托凭证如何定价? 证监会解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2-12 12:35:11    作者:xinwen
导读

中新财经2月11日电 11日,证监会发布《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互联互通存托凭

中新财经2月11日电 11日,证监会发布《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答记者问时表示,此次修订允许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以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在境内公开发行上市中国存托凭证,允许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采用市场化询价机制确定发行价格。

据证监会介绍,此次修订拓展了参与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境内外证券交易所的范围。境内方面,从上海证券交易所拓展至深圳证券交易所,符合条件的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可申请到证监会认可的境外市场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境外方面,从英国拓展至瑞士、德国市场。中国证监会目前正与英国、瑞士、德国证券监管机构加强沟通合作,以确保存托凭证业务顺利开展。

而对于新增了哪些关于融资型中国存托凭证的制度安排,证监会表示,此次修订允许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以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在境内公开发行上市中国存托凭证,允许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采用市场化询价机制确定发行价格。明确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业,发行人可根据募集资金用途将资金汇出境外或留存境内使用。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还表示,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财务报告根据财政部按照互惠原则认定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实行等效的会计准则(以下简称等效会计准则)进行编制的,不需要披露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调整的差异调节信息。根据财政部公告(2012年第65号、2020年第47号、2021年第31号),自2012年1月1日起认定欧盟成员国上市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所采用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等效;自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后,英国上市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所采用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等效;自2021年9月7日起,瑞士境内注册发行人采用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等效。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未采用等效会计准则编制所披露的财务报告的,应当根据《监管规定》第七条的要求披露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调整的差异调节信息。(完) 【编辑:程春雨】

 
(文/xin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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