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多】-免费发布分类信息
当前位置: 首页 » 自媒体 » » 正文

扬州日新通运物流装备公司违法被罚 违反规定办理结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2-16 10:09:40    来源:中国经济网
导读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15日讯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网站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汇检罚〔2022〕1号)显示,扬州日新通运物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15日讯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网站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汇检罚〔2022〕1号)显示,扬州日新通运物流装备有限公司存在违反规定办理结汇的违法事实。上述违法行为类型属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2〕38号)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第一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江都支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对该公司罚款10.52万元人民币。 

天眼查APP显示,扬州日新通运物流装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2月12日,大股东为张家港汉丽丝贸易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6.67%。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2〕38号)第三条: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第一条:扩大境内外汇贷款结汇范围。允许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办理结汇。境内机构应以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原则上不允许购汇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原文: 

 

(责任编辑:何潇)



 中国经济网声明:股市资讯来源于合作媒体及机构,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使用 “扫一扫” 即可将网页分享到我的朋友圈。

 
(文/小编)
打赏
免责声明
• 
本文为小编原创作品,作者: 小编。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http://www.31duo.com/hotugc/207786.html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c)2016-2019 31DUO.COM All Rights Reserved浙ICP备19001410号-4

浙ICP备19001410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