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多】-免费发布分类信息
当前位置: 首页 » 自媒体 » » 正文

农业农村部:4月1日起施行最新动物检疫监督工作要求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2-27 14:12:23    作者:xinwen
导读

为规范动物检疫工作,严格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监管,夯实动物疫病防控基础,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农业农村部就强化动物检疫监督

为规范动物检疫工作,严格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监管,夯实动物疫病防控基础,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农业农村部就强化动物检疫监督工作有关事项发布公告,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公告提出八点要求:

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官方兽医管理,实现官方兽医与检疫申报点关联管理。禁止“多车一证”,对使用不同车辆运输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官方兽医应当分别出具检疫证明。

二、从事畜禽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畜禽运输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三、畜禽运输车辆应当具备相关保障动物防疫的设施设备条件。

四、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时,应当核实相关材料信息。符合要求的,及时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备案人补正相关材料。

五、从事畜禽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运输台账。跨省运输畜禽的备案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相关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

六、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官方兽医接到产地检疫申报后,应当了解运输车辆、承运单位、个人以及车辆驾驶员的备案情况。发现未备案的,应当及时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检疫监管与养殖、运输、屠宰等信息互联互通,实现动物检疫监督全链条智慧监管。

八、跨省调运活禽、活羊的检疫和调运管理,不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16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活羊跨省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4〕35号)有关要求,严格按照动物检疫规程执行。

(总台央视记者 王凯博 乔一茗) 【编辑:程子倬】

 
(文/xinwen)
打赏
免责声明
• 
本文为xinwen原创作品,作者: xinwen。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http://www.31duo.com/hotugc/220428.html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c)2016-2019 31DUO.COM All Rights Reserved浙ICP备19001410号-4

浙ICP备19001410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