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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极股份违规收监管函 连续两年微幅虚增营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3-14 11:44:35    来源:中国经济网
导读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4日讯 日前,深交所网站公布的《关于对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55号)显示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4日讯 日前,深交所网站公布的《关于对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55号)显示,根据北京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219号)查明的事实,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太极股份”,002368.SZ)2017年和2018年发生多笔贸易类交易,收入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导致公司2017年和2018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14681.51万元、5723.56万元,占当期营业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77%、0.95%。

太极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深交所希望太极股份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极股份”)是国内电子政务、智慧城市和关键行业信息化的企业,2010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面向政府、公共安全、国防、企业等行业提供信息系统建设和云计算、大数据等相关服务,涵盖信息基础设施、业务应用、数据运营、网络信息安全等综合信息技术服务。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55号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北京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219号)查明的事实,你公司2017年和2018年发生多笔贸易类交易,收入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导致你公司2017年和2018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14,681.51万元、5,723.56万元,占当期营业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77%、0.95%。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2年3月11日

(责任编辑:何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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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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