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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证券2保代收警示函 保荐企业IPO未能未勤勉尽责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4-26 11:26:25    来源:中国经济网
导读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6日讯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了关于对沈佳、孟娜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经查,证监会发现沈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6日讯 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了关于对沈佳、孟娜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经查,证监会发现沈佳、孟娜在保荐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未能严格依照相关名录和国家标准等作出客观专业判断,未勤勉尽责履行相关职责。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五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沈佳、孟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沈佳、孟娜为保荐代表人。

中证协网站显示,沈佳于2016年11月23日在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的执业岗位为保荐代表人,目前的登记状态为正常;孟娜于2016年2月4日在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的执业岗位为保荐代表人,目前的登记状态为正常。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沈佳、孟娜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沈佳、孟娜: 

经查,我会发现你们在保荐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未能严格依照相关名录和国家标准等作出客观专业判断,未勤勉尽责履行相关职责。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五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2年4月12日

(责任编辑:韩艺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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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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