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多】-免费发布分类信息
当前位置: 首页 » 自媒体 » 经济资讯 » 正文

深圳金沙江投资公司被责令改正 占用生物谷资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5-06 03:21:37    来源:中国经济网
导读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5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云南证监局发布对深圳市金沙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沙江投资)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5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云南证监局发布对深圳市金沙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沙江投资)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公告显示,根据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物谷)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金沙江投资存在占用生物谷资金的行为,上述行为相继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云南证监局决定对金沙江投资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此外,云南证监局还对金沙江投资提出整改要求,包括全面清查与生物谷业务对象的关系,及时、准确向上市公司报送关联人及关联交易清单,全面清查与生物谷直接和间接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核实各年度资金占用的时间、方式和金额,并依法履行及时披露义务。

相关法规: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挂牌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挂牌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有关规定处罚。

挂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行为的,或知晓前款行为而未及时制止、纠正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深圳市金沙江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金沙江投资有限公司:

根据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物谷)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你公司存在占用生物谷资金的行为。发生在2021年11月15日前的行为违反了《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证监会令第184号)中《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二的规定。发生在2021年11月15日及以后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证监会令第184号)中《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并提出改正要求如下:

你公司应全面清查与生物谷业务对象的关系,及时、准确向上市公司报送关联人及关联交易清单,全面清查你公司与生物谷直接和间接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核实各年度资金占用的时间、方式和金额,并依法履行及时披露义务。你公司应尽快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并配合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保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云南证监局

2022年4月29日

(责任编辑:李荣)



 中国经济网声明:股市资讯来源于合作媒体及机构,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使用 “扫一扫” 即可将网页分享到我的朋友圈。

 
(文/小编)
打赏
免责声明
• 
本文为小编原创作品,作者: 小编。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http://www.31duo.com/hotugc/238212.html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c)2016-2019 31DUO.COM All Rights Reserved浙ICP备19001410号-4

浙ICP备19001410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