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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证券宁波某营业部员工收警示函 委托他人招揽客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5-10 15:14:07    来源:中国经济网
导读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10日讯 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关于对濮虓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濮虓钦在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甬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10日讯 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关于对濮虓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濮虓钦在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甬江大道证券营业部担任证券经纪人期间,存在委托他人从事客户招揽活动的行为。 

濮虓钦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濮虓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华宝证券官网显示,公司成立于2007年,注册地上海,注册资本金人民币40亿元。公司股东为华宝投资有限公司和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中证协网站显示,濮虓钦自2021年7月10日至2022年7月9日在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甬江大道证券营业部登记的执业类别为证券经纪人。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以及职业道德,自觉接受所服务的证券公司的管理,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向客户充分提示证券投资的风险。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协会负责制定有关自律规则,组织或者办理证券经纪人的资格考试、注册登记、证书印制与后续职业培训,并可以对证券公司委托、管理证券经纪人的情况和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自律规则的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予以纪律处分。 

协会建立证券经纪人数据库,向社会公众提供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信息的查询服务。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濮虓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濮虓钦: 

经查,你在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甬江大道证券营业部担任证券经纪人期间,存在委托他人从事客户招揽活动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2年4月29日 

 

 

(责任编辑:华青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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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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