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13日讯 创业板上市委员会2022年第32次审议会议于6月10日召开,审议结果显示,河南皓泽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皓泽电子”)首发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这是今年过会的第185家企业。
皓泽电子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武石峰、何君光。这是长江保荐今年保荐成功的第3单IPO项目。此前,2月24日,长江保荐保荐的西安西测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过会;5月13日,长江保荐保荐的矩阵纵横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过会。
皓泽电子主营业务为微型驱动马达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单向开环马达、双向开环马达、光学防抖马达、闭环马达、光学变焦马达等,产品广泛应用于智能手机、平板电脑、计算机及周边、智能穿戴等众多智能终端领域。
皓泽电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林聪,刘富泉、李斐、彭坤、韩强、皓和电子、皓瀚电子为其一致行动人。林聪直接持有公司16.27%的股份,并通过皓和电子间接控制公司11.07%的股份;刘富泉直接持有公司4.61%的股份,并通过皓瀚电子间接控制公司1.28%的股份;李斐持有公司2.16%的股份;彭坤持有公司 1.44%的股份;韩强持有公司1.09%的股份,五人合计控制公司37.91%的股份。
皓泽电子本次拟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2350万股,本次发行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形,发行完成后公开发行股份数占发行后总股数的比例不低于25%。皓泽电子拟募集资金4.82亿元,分别用于双向开环马达建设项目、光学防抖马达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上市委会议提出问询的主要问题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林聪。林聪直接持有发行人16.27%的股份,通过皓和电子间接控制发行人11.07%的股份,并通过一致行动协议合计控制发行人37.91%的股份。另李立、前海系基金、小米基金、深创投、欢太科技等都持有较大比例股份。2020年11月,发行人股东李立与前海系基金出具了《关于不谋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承诺函》。请发行人说明:(1)将直接持有发行人 16.27%的股份的大股东林聪披露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是否准确;(2)发行人股权相对分散,是否属于无实际控制人情形,以及依据《关于不谋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承诺函》与一致行动协议将林聪披露为实际控制人是否合理。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2.发行人2020年度的第一大终端客户OPPO通过欢太科技,第四大终端客户小米通过小米长江基金于2020年3月增资入股发行人,并分别持有发行人4.47%和3.48%的股份。此后发行人来自于小米相关客户的收入与毛利率均呈大幅增长趋势,2020、2021年毛利率均超过发行人平均毛利率。请发行人说明:(1)主要终端客户入股是否有违一般商业原则,是否形成对OPPO、小米的重大依赖,并对发行人的业务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2)重要终端客户是否凭借优势地位入股发行人获取不当利益,入股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其它利益安排;(3)该次入股是否构成为获取服务而以股份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并应按股份支付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4)小米增资完成后,发行人来自小米相关业务的收入、毛利率大幅提升的原因及合理性;(5)该次入股是否对其他重要终端客户显失公平,并对该类客户的稳定性构成长期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3.2021年、2022上半年(预计)发行人对小米品牌形成的收入及毛利占比较高且逐年增长。发行人与小米签署的于2021年年末生效的OIS光学防抖马达无期限的《长期协议》仅约定发行人的相关义务及违约赔偿责任,未对等约定小米的义务及责任。请发行人:(1)根据长期协议的相关内容,以及发行人在小米品牌的收入占比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已对小米构成了重大依赖;(2)说明《长期协议》的相关约定或其他安排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4.2022年以来,全国手机销量显著下滑,部分手机厂商下调年度出货量预期。根据发行人业绩预测,发行人2022年上半年收入预计在2.85-3.05亿之间,净利润在3,385-4,073万元,同比实现0.58%-21%的增长。请发行人结合行业、客户现状,以及一季度已实现利润情况,说明上半年净利润预测的合理性。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需进一步落实事项
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部分补充披露:(1)发行人控制权稳定性的相关风险;(2)发行人对终端品牌OPPO的依赖可能带来的相关风险。
今年IPO过会企业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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