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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科技过会:今年IPO过关第198家 中信证券过22.5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6-27 10:26:27    来源:中国经济网
导读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27日讯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2022年第35次审议会议于6月24日召开,审议结果显示,杭州华塑科技股份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27日讯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2022年第35次审议会议于6月24日召开,审议结果显示,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塑科技”)首发获通过。这是今年过会的第198家企业。

华塑科技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朱玮、何康。这是中金公司今年保荐成功的第22.5单IPO项目。此前,1月13日,中信证券保荐的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过会;1月20日,中信证券保荐的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和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过会;1月27日,中信证券保荐的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过会;2月10日,中信证券保荐的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过会;2月17日,中信证券保荐的上海丛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过会;2月24日,中信证券保荐的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过会;3月16日,中信证券保荐的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过会;3月23日,中信证券保荐的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过会;3月31日,中信证券保荐的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过会;4月15日,中信证券保荐的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过会,中信证券和中金公司保荐的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过会;4月21日,中信证券保荐的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过会;4月25日,中信证券保荐的上海灿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过会;5月5日,中信证券保荐的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过会;5月10日,中信证券保荐的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过会;5月12日,中信证券保荐的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恩威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过会;5月23日,中信证券保荐的深圳天德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过会。(2家券商联合保荐每家券商按0.5计算)

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电池安全管理领域,集后备电池BMS、动力铅蓄电池BMS、储能锂电BMS等产品的自主研发、生产、销售及售后技术服务为一体的电池安全管理和云平台提供商。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皮丘拉控股直接持有公司49.19%的股份,并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控制宁波敦恒所持公司的4.05%表决权,合计控制公司53.24%表决权,为公司控股股东。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杨冬强和李明星,自公司设立以来杨冬强和李明星两人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等重大事务的决策意见始终保持一致,两人并于2020年10月26日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书》。杨冬强直接持有公司11.42%的股份,李明星直接持有公司11.42%的股份;两位实际控制人合计直接持有皮丘拉控股66.83%的股份,共同控制皮丘拉控股,皮丘拉控股作为控股股东控制公司53.24%表决权,两位实际控制人合计控制公司76.08%表决权,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华塑科技本次拟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华塑科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500万股,且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本次发行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华塑科技拟募集资金5.19亿元,用于电池安全监控产品开发及产业化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营销服务网络升级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上市委会议提出问询的主要问题

1.2005年12月,杨冬强、李明星和杨典宣共同设立华塑有限,并分别持有33.00%、33.00%和34.00%股权,截至报告期末上述三人仍然保持大致相当的股权比例。杨冬强和杨典宣系堂兄弟关系,杨冬强与李明星为同学关系。杨冬强和李明星于2020年10月26日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书》。发行人依据一致行动协议将杨冬强与李明星认定为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请发行人说明:(1)一致行动协议的重要条款,包括期限、不同意见的解决机制、一致行动的范围;(2)若无上述协议,或协议到期,发行人是否属于无实际控制人状态,相关控制权风险是否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3)未将杨典宣列为共同控制人之一的原因及合理性;(4)股东杨冬强与李明星于2020年10月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是否使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在最近两年发生变更,并导致发行人不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2.发行人2020、2021年营业收入较2019年大幅增长,应收款项占营业收入比例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均值,且2021年逾期应收账款占比大幅上升。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内收入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收入变动趋势是否一致;(2)应收账款规模及增速较大、应收账款增长率高于同期营业收入增长率、逾期应收账款较大且大幅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变动趋势是否一致;(3)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是否存在回款风险。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3.发行人2019年实施股权激励,并一次性确认股份支付费用。2021年5月,发行人与激励对象签署补充协议,豁免激励对象的服务期承诺。请发行人参照2021年5月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的指导意见,说明上述一次性列支股份支付费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签署补充协议作为不分期确认股份支付费用的依据是否充分。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需进一步落实事项

请发行人:(1)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部分补充披露发行人控制权的风险和业绩下滑的风险;(2)补充披露一致行动协议的重要条款。

  今年IPO过会企业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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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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