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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利科技股东王翔宇收警示函 减持存违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6-30 18:48:47    来源:中国经济网
导读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30日讯近日,中国证监会网站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4号)。2021年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30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网站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4号)。2021年7月21日至2022年6月6日期间,王翔宇减持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利科技”,002729.SZ)股票比例为5.48%,在累计减持比例达到5%时未按规定停止减持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2022年6月8日,王翔宇通过好利科技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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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持股5%以上股东,王翔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2020年修正)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厦门证监局决定对王翔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王翔宇应提高规范意识,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要求,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厦门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好利科技官网显示,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于2014年9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证券简称:“好利科技”,证券代码:“002729”。公司专业研发、生产、销售电路保护器产品,拥有众多专利产品,是全球知名的电路保护器制造商。产品包括SMD熔断器、微型熔断器、小型熔断器、温度保险丝、低压熔断器及自恢复保险丝等电路保护器,广泛应用于数码、通讯、家用电器、光伏产品、LED照明、新能源、交通、仪器仪表、电动玩具,以及其它各种电子电力电源和系统的保护。 

王翔宇为好利科技第三大股东,持股8.44%。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2020年修正)第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以下为原文: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王翔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王翔宇: 

2021年7月21日至2022年6月6日期间,你减持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利科技或公司)股票比例为5.48%,在累计减持比例达到5%时未按规定停止减持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2022年6月8日,你通过好利科技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作为持股5%以上股东,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2020年修正)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提高规范意识,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要求,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2年6月27日

(责任编辑:徐自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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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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