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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类市场禁入“亮剑” 违法违规者难逃法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22 09:22:51    来源:证券日报
导读

依靠内幕消息、利用资金优势操纵市场、违规增减持等交易型违法违规行为,将被“釜底抽薪”! 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等上位法规定,

依靠内幕消息、利用资金优势操纵市场、违规增减持等交易型违法违规行为,将被“釜底抽薪”!

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等上位法规定,证监会近日出台新版《证券市场禁入规定》,新增交易类禁入,明确交易类禁入适用于严重扰乱证券交易秩序或者交易公平的违法行为。可以预期,新增的交易类禁入和此前已经实施的身份类禁入,在规则完善和监管实践中的协同,将击中违法违规者痛点,发挥“1+1 2”的威慑力。

证监会网站数据显示,今年以来截至6月21日,证监会和地方证监局已经开出17张市场禁入罚单,对37人次自然人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从违法类型来看,涵盖了信披违法、操纵市场、中介机构人员未勤勉尽责、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炒股、基金销售机构人员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阻碍监督检查等。从违法行为类型来看,部分行为属于交易型违法违规行为。

此番《证券市场禁入规定》新规新增交易类禁入,正是针对交易型违法违规行为,意在切断违法违规者通过市场交易实现财富增值的路径。

在监管实践中,经常有投资机构或“牛散”因违法交易被处罚的案例。如福建道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实控人李某开和高管张某丽,2019年和2020年分别因操纵深100ETF等ETF基金、超比例持股未披露及限制期交易被证监会处罚。近日,证监会披露了对“牛散”吕美庆等人因超比例持股未披露及在限制期交易的行政处罚。而早在2015年,证监会就曾对吕美庆操纵市场进行过处罚。

在以往的处罚案例中,操纵市场、内幕交易、限制期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人,即使被处罚或实施身份类禁入后,并不影响其继续在证券市场交易,因而打击力度和维度有限。而实施交易类禁入,对其交易权进行限制,无疑是“釜底抽薪”,大幅提升了违法违规成本。

此外,为了增强交易类禁入在实践中的威慑力,监管部门也应进一步加大对违法借用账户和出借账户行为的查处力度,以免交易类禁入处罚措施威慑力减弱。

(责任编辑:马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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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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