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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盛能源过会:今年IPO过关第204家 申万宏源过7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7-05 01:20:04    来源:中国经济网
导读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4日讯 证监会第十八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21年第69次发审委会议于7月2日召开,审议结果显示,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4日讯 证监会第十八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21年第69次发审委会议于7月2日召开,审议结果显示,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盛能源”)首发获通过。这是今年过会的第204家企业。

恒盛能源此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代表人为方亮、纪平。这是申万宏源今年保荐成功的第7单IPO项目。此前,1月14日,申万宏源保荐的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过会;2月2日,申万宏源保荐的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过会;2月23日,申万宏源保荐的杭州老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过会;5月6日,申万宏源保荐的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过会;6月11日,申万宏源保荐的炬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过会;6月28日,申万宏源保荐的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过会。

恒盛能源主营业务为蒸汽生产和供应、电力的生产和销售,以煤炭和生物质材料作为燃料,通过热电联产方式生产蒸汽和电力,承担供热范围内工业用户的蒸汽供应,并将所生产的电力出售给国家电网。

截至2020年11月4日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余国旭持有公司6362.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2.41%,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杜顺仙持有公司4166.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7.77%;余恒持有公司2192.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4.61%;余杜康持有公司2136.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4.24%;余国旭、杜顺仙、余恒、余杜康四人合计持有公司99.04%的股份。余国旭与杜顺仙为夫妻关系,余恒和余杜康系余国旭和杜顺仙之子。2017年3月15日,余国旭、杜顺仙、余恒、余杜康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提案权和在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以余国旭的意见为最终意见。因此,余国旭、杜顺仙、余恒、余杜康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恒盛能源此次拟在上交所主板上市,发行不超过500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00%。恒盛能源拟募集资金3.64亿元,分别用于“2×25MW三期热电联产技改扩建项目”、“集中供压缩空气工程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

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1、发行人热电联产区域为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城北片区,经营区域集中。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热电联产和热力供应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项目所在地的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是否属于淘汰类、限制类产业或落后产能;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2)发行人及华电龙游的各自定位,发行人相关项目是否符合园区规划及产业政策;定期、定量向华电龙游购买高价蒸汽的合理性,相关交易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3)主要能源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国家法规和国家标准,是否曾发生环保事故、重大群体性环保事件或受到环保行政处罚;(4)“煤改气”、“碳中和、碳达峰”政策对发行人的影响及应对措施,相关风险披露是否充分;(5)发行人未来业务规模是否存在区域限制,主营业务是否具有稳定性和持续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发行人主要采购内容为煤炭和生物质燃料,主要原材料占营业成本的比重较高。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报告期内煤炭、生物质燃料的采购价格是否公允,其中2019年煤炭采购价格大幅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2)蒸汽和电力成本的分摊方法及分摊基础是否合理,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3)燃煤热电煤炭耗用量与锅炉总产汽量投入产出较2019年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单位煤炭成本下降的合理性,是否存在供应商为发行人承担相关成本费用的情形;(4)报告期内生物质燃料耗用量与当期售电量的投入产出比发生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5)报告期内向非法人供应商采购占比逐年上升且2020年升幅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逐年上升。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毛利率逐年上升的原因,毛利率水平及其变化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是否具有可持续性;(2)结合销售单价、单位成本变动等因素,说明发行人生物质热电联产业务毛利率逐年上升且最近一年上升幅度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3)说明报告期内生物质电力销售毛利率低于燃煤电力销售毛利率的原因及其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今年IPO过会企业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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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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